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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慕宏举)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或挪用公司财物,不仅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。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?若构成犯罪,应该如何定罪和处罚?近日,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员工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供暖费的案件。该案中,被告人苏某从2008年开始在某供暖服务公司工作,是该公司的老员工。其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收取某小区的供暖费,日常工作兢兢业业,公司对其非常信任。2015年10月,苏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好友,该人介绍苏某炒原油。苏某尝试后小赚一笔《没带罩子的邻居2》,后逐渐加大投资,很快自己的钱款不够用了。贪欲作祟下,苏某起了动用公司供暖费的歪念头。第一笔,苏某拿了5万元充入了炒原油的账户。刚开始苏某提心吊胆,但过了一段时间,公司并未发现。苏某尝到了其中的甜头,胆子变得越来越大《没带罩子的邻居2》,开始长时间作案。苏某作案手法很简单,利用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,给缴纳供暖费的业主正常开具票据后,再将供暖费及票据自行留下《没带罩子的邻居2》,不上交到公司,对公司称业主尚未缴费。如若公司询问业主缴费进度,苏某答复称自己正在催收。利用上述方式,从2015年到2022年,苏某共侵占了公司供暖费100余万元。2022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了账目有误,才发现了苏某的犯罪行为,后公司报警。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:2015年至2022年间,被告人苏某担任某供暖服务公司供暖收费员,负责某小区供暖费收取工作。其间,被告人苏某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,将收取的供暖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销。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被告人苏某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,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供暖费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。考虑到苏某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,苏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并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
🛒(撰稿:陶岚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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